抚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9-05-09| 查看:
总 则
第一条 抚州摄影家协会简称为“抚州市摄协”,是抚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西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抚州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抚州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发展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致力于繁荣我市摄影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文化大市文化强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摄影活动和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团结、服务的原则,对本会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组织和推动全市广大摄影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学术讨论、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发现、培养摄影新人,不断发展和壮大摄影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中青年摄影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
第八条 增强摄影界的团结,加强同全省和全国兄弟城市摄协、摄影工作者及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协作,推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来往,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对外友好往来,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九条 反映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本市县区摄影协会和各大型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摄影工作者组织和其他合法摄影社团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摄影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或从事摄影展览、摄影编辑、摄影教学工作有显著成绩;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2)凡居住在抚州市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和江西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活动并履行登记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凡外省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迁来我市者,通过一定程序,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调离我市到外市者,如本人要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市摄协。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摄协举办的活动;对摄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行使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要求摄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抚州市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大会闭幕期间,由大会选出的理事会行使协会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二十条 本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