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2019-05-09| 查看:
(2013年12月10日抚州州市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代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抚州市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抚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其政治、组织和业务上的领导;同时,本会是江西省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二条 抚州市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舞蹈事业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舞蹈艺术的规律,研究和探索舞蹈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努力提高舞蹈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密切关心舞蹈表演,舞蹈教育工作,举办交流座谈和观摩演出活动,促进舞蹈表演艺术和舞蹈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八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促进舞蹈评论和舞蹈理论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民族民间舞蹈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舞蹈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组织会员参加舞蹈普及工作,开展群众业余舞蹈活动,丰富人民的舞蹈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组织比赛、评比活动,对优秀的舞蹈家及其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ニ条 本会加强与省内各市舞蹈家协会的联系,积极参与江西省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舞蹈活动。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舞蹈家的一切权益。
会员
第十四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在舞蹈工作中有一定的成就者,经本人申请,经会员介绍,提交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申请加入江西省舞蹈家协会,按照江西省舞蹈家协会章程,由本会履行相关手续,推荐入会,凡属抚州市的江西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依法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者,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审议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常务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常设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ニ十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另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ニ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来源:1、会员会费;2、社会捐助;3、其它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